初入職場,許多“菜鳥”懵懂中就簽署了就業協議,工作不如意時想離職卻發現要交一大筆違約金。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發布了諸多案例,提醒初入職場的畢業生警惕企業所謂“非法違約金”。非“專業”“專項”培訓、落戶等情形都屬于法定情形之外,均屬無效。
案例一:并不是任何培訓費都構成離職違約
小王入職某軟件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并簽訂了《保密協議書》,約定若小王違約提前離職,則應按未服務年限每年向公司支付賠償金兩萬元。一年后,小王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軟件公司認為小王工作不滿兩年即提前離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且違反了《保密協議書》中關于服務期的約定,遂訴至法院要求小王支付培訓成本及違約賠償金。這一訴訟請求被法院判處無效。
解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中的“專項培訓費用”,是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費用,應當是“專項”的、“專業”的,并不是任何培訓費用和培訓技術都構成約定服務期的條件。如上崗前關于安全生產、操作流程、規章制度等必要的就業基礎知識培訓就不在此列。
一中院法官李軍解釋,軟件公司與小王簽訂的《保密協議書》中約定的公司為小王提供的實習培訓、專項培訓以及小王知悉并接觸公司的商業秘密等內容均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可約定服務期的專項培訓,因此,軟件公司僅向小王提供了內部培訓,沒有其他培訓。故《保密協議書》中關于服務期的約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小王無需支付軟件公司賠償金。
案例二:不能以解決戶口為由設違約金
小汪入職某理財顧問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并于次年簽訂了《非京籍員工落戶辦理協議書》,載明該公司辦理小汪的落戶手續等有關事宜,并約定小汪對公司有三年的服務期,自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開始計算。若小汪單方提出中斷終止勞動合同,須向公司支付賠償金三萬元。一年后,小汪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便以小汪違反雙方簽訂的落戶協議為由要求小汪支付違約金三萬元。法院沒有支持這一訴訟請求。
解讀:《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專業技術培訓、競業限制、保守商業秘密等情形下才可以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解決落戶后未履行完畢服務期約定違約金屬無效,對勞動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李軍解釋,此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非京籍員工落戶辦理協議書》中,小汪未履行完畢勞動合同應向該理財顧問公司支付三萬元違約金的約定,不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約定違約金情形內,屬無效條款。
(編輯:雨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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