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晉江男子武漢返鄉參宴致4000人隔離,律師:最高可判死刑
[文/觀察者網 郭肖]
近日,福建省晉江市英林鎮一從武漢回鄉的新冠肺炎確診患者張某某,謊稱自己從菲律賓回家,且多次參加宴席致使近4000居家醫學觀察14天一事引發輿論關注。
今日,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的熊超律師告訴觀察者網,目前4000人屬于居家觀察期間,如若最終出現特別嚴重的后果,張某某的行為在法律上最高可判死刑。
根據央視新聞報道,事情發生在1月底,當時張某某從武漢回家,卻謊稱從菲律賓回家,之后未按規定進行居家隔離,還頻繁外出活動。
在病發前,張某某曾于1月21日參加民俗游祿活動,次日又參加民俗宴請活動,該活動共計3000余人參加,之后還參加了涉近千人的婚宴。2月2日,英林鎮要求,其周邊桌就餐人員,居家醫學觀察14天。除張某某外,有7人確診感染新冠肺炎。
目前,張某某已被警方拘留。另外,根據最新消息,晉江市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晉江市英林鎮新冠患者張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張某某的行為到底在何種程度上觸犯了法律?如若他事先并不知道自己感染的事實,只是隱瞞了自己“來自武漢”,和他刻意隱瞞自己患病的事實在法律上又有何區別呢?對此,觀察者網采訪了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的熊超律師。
他認為,從此事目前的發展來看,張某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刑事行為,普通拘留也會轉變為刑事拘留。
而人民檢察院的介入,也是根據《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來看,張某某若事先隱瞞的只是自己“從武漢回來”的事實而并不知道自己感染新冠病毒,也就是屬于“過失犯罪”,那么將會被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若張某某一開始就知道自己被確診,卻仍舊不居家隔離,反而明目張膽去參加各種宴會,也就屬于故意隱瞞范疇。另外,目前的結果是4000人被隔離,如若造成嚴重后果,如部分隔離的民眾被確診感染,張某某可能會被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如果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編輯:鑫果)







鏡頭下的“電療神壇”:科治好騙局十年未涼,老人帶娃入局背后的情感圍獵
假洋膏藥年銷過億元,平臺監管不能失靈
AI投資陷阱與維權難,企業如何防范技術合作騙局
“護眼臺燈”亂象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