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小張將汽車放在停車場,向某物業公司支付5元停車費,沒想到外面刮起大風,一個帳篷被吹進停車場并砸碎小張車輛的左大燈,造成損失2萬余元。保險公司向小張支付了這些錢,隨后提起代位求償權訴訟,把某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索賠。法院會怎么判?近日,記者從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獲悉此案。
帳篷砸壞汽車左大燈,誰來擔責
2021年11月7日,小張將自己的車停在某步行街小區停車場,并向小區物業公司交了停車費5元。沒想到,當天夜里刮起大風,一個帳篷被吹至停車場內將小張的車左大燈砸碎。第二天上午9點左右,小張發現車輛損壞后報警,公安機關出警后通知物業進行協調,物業不同意賠償。經公安機關協調,物業自愿補償小張2000元保險上漲費用。經保險公司定損,案涉車輛因這次事故造成車損20650元,隨后保險公司向小張支付了維修費20650元。小張為此向保險公司出具《“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一份,同意將已獲賠部分的追償權轉移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行使代為求償權。
保險公司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索賠20650元。對此,物業公司也是連連叫屈,他們認為,首先帳篷不是物業搭的,事故發生那天刮大風,屬于自然災害,不是人為可以控制的,同時物業工作人員也采取措施了,但無法拽住帳篷。物業僅為車輛提供場地租賃,每次收取5元停車費,沒有保管義務。經公安機關協調,物業公司為了息事寧人,已經補償給車主2000元,不存在追償,要求法院駁回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在停車場停車不慎被砸時有發生,這種情況究竟誰應當承擔責任?承辦法官葉斐表示,首先應當明確車主和物業公司之間成立何種法律關系。本案中,小張與物業公司之間并未簽訂書面合同,雙方未對車輛保管責任進行特別約定,因此兩者之間形成場地租賃合同關系,而非保管合同關系。小張作為臨時停車人員,并非小區業主,所交納的停車費是場地租賃費,而不是保管費用。因此,保險公司無權要求物業公司對案涉車輛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保險公司的訴求。
生活中遇到這些情形,該怎么辦
如果業主將車輛停在小區的固定車位上,車輛受到損壞,物業要擔責任嗎?葉斐表示,那要看物業管理合同中關于停車服務的相關約定,如果合同約定物業公司對小區內業主停車負有保管義務,則物業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約定負有保管義務,則物業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物業公司有義務配合業主調取監控錄像找到實際侵權人進行索賠。
如果在路邊停車位,車輛受到損壞,收費方要賠償嗎?葉斐表示,路邊停車位是為了緩解城市車輛停放壓力提供的一種公共服務,車主交納的停車費是車位租賃費,車輛在路邊停車位受損,車主只能向實際侵權人進行索賠。在無法找到實際侵權人的情況下,可向保險公司申請車損險理賠。(文中案件當事人系化名)
編輯:映雪







鏡頭下的“電療神壇”:科治好騙局十年未涼,老人帶娃入局背后的情感圍獵
假洋膏藥年銷過億元,平臺監管不能失靈
AI投資陷阱與維權難,企業如何防范技術合作騙局
“護眼臺燈”亂象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