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無理由退貨”新規出臺 旨在更好保障消費者權益

  來源:央廣網蘆云201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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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央廣網北京1月14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國家工商總局11日出臺《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將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央廣網北京1月14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國家工商總局11日出臺《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將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我們知道,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就是消費者在通過電話、電視或者網絡購物的時候,收到商品后七天之內可以退貨,不需要任何理由,這是2014年新《消法》修訂時新增的內容。這次《辦法》細化了“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幾個標準:①七日自簽收的次日開始算;②退貨應將贈品一并退回;③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④定做商品等四類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關于這個話題,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邱寶昌和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蘆云做出了分析點評:

經濟之聲:如何看待這個新出臺的規定?

蘆云:我覺得這個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特別的及時,因為在實踐中,這個無理由退貨被很多人詬病為無法落地實施,它里面方方面面好多細節在這個規定里得到落實了,我相信通過這個規定的實施,這個七天無理由退貨能夠確實得到執行。

經濟之聲:這次出臺的規定為什么要做這樣的細化?出于什么考慮?

邱寶昌:新《消法》從2014年3月15日實施,到現在快三年了,在“無理由退貨”方面也出現了一些爭議。“七天”從什么時候開始算,是從訂貨日期,還是從交貨日期,有時差一天就不給退了。根據民法通則,對日期的計算都是從次日。所以這一次工商局規定,從貨物簽收之日起的次日,也就是第二天開始計算,這樣就很明確了,既避免了糾紛,又明確了具體的時間點。第二,在做一些促銷活動的時候可能有贈品,而贈品實際上是免費的,但是它因為你購買了這種商品,是一種有條件的贈與,所以你要退貨的話,還要把這個贈品退回去。還有就是退貨的運費由消費者來承擔。當然這里面也有爭議,特別像退貨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實際上在《消法》中規定,雙方可以協商約定由經營者來承擔,但是這里面有時很難去約定明白,這次規定由消費者來承擔了。因為你主動要求解除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運費的發生應當承擔。

經濟之聲:有一種情況,比如某個產品宣傳得特別好,但是貨發到消費者手里一看卻特別糟糕,跟他的宣傳不符,這時候消費者再要求退貨,好像有種被欺騙的感覺,如果還要由消費者來承擔運費,心里肯定會不舒服,這種情況怎么處理?

邱寶昌:我們講的是無理由退貨,首先前提是商家沒有過錯,產品沒有問題,完全基于消費者的選擇去退貨的。但是如果是色差、質量或者宣傳的問題,那不是無理由,那是有理由。有理由退貨的運費就不能讓消費者來承擔,那就應當由過錯方來承擔。如果屬于欺詐,不僅運費要承擔,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商家承擔3倍的賠償。

經濟之聲:可能有些朋友怕麻煩,碰到這種情況,一般就說差不多就得了,也沒有太堅持使用這項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對此,怎么看?

蘆云:像這種情況,需要根據這個商品價值大小和自己的需求度來判斷。但是首先《消法》賦予了我們的這樣的權利,然后如果是你自己覺得麻煩或者本身不是特別的在意,可能就會去放棄了這樣的權利。但是我覺得這個無理由退貨還是需要跟產品質量的三包條文要區分開的。原來我在其他的媒體上也看到過,大家可能會把產品質量問題跟無理由退貨,包括運費承擔、舉證責任承擔、消費者權利等方面混同了。這個無理由退貨的基礎是基于非現場購物,賦予大家一個信息不對稱的權利的維護,它跟產品質量所引發的糾紛是完全不同的,所以也提醒大家在發生糾紛的時候要區分不同的情況。   

經濟之聲:如果經營者違反了辦法,對于無理由退貨的規定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邱寶昌:《消法》里第56條專門有規定,就是拒絕退貨、拒絕履行責任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責令改正等。對于這個“無理由退貨”的權利來說,這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如果確實滿足了無理由退貨的條件,又沒有涉及其他的問題,那么首先可以協商解決或者向市場監管部門去投訴、向平臺去投訴,如果他們解決不了,完全可以通過法律來解決,要求解除合同,因為這里面符合了法律的規定,它沒有理由也沒有依據去阻撓。

(編輯:雨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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