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跨境電商行業(yè)興起,進口商品銷售增多,由此引發(fā)的相關糾紛頻發(fā)。近日,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購買商品,要求境內服務商賠償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2023年8月4日,原告通過第三方平臺,在被告經營的微信店鋪購買“基XX茵NMN單瓶60粒”產品3件,單價1299元/件,享受折扣后,原告實付3507.3元。原告于2023年8月7日簽收該商品。后原告以在我國境內NMN不能作為食品進行生產和經營為由,主張被告出售涉案食品屬于違法行為,認為該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被告應退還已付價款,并對此進行十倍賠償。
法庭上,被告提交相關材料,主張案涉商品系由案外人某公司委托被告在境內提供銷售運營等相關服務,在保稅區(qū)辦理海關手續(xù)。報關單中載明:境外發(fā)貨人為案外人某公司,境內收貨人為案外人寧波某公司,境內目的地為寧波北侖港保稅區(qū),監(jiān)管方式為保稅電商,備注為跨境電子商務。
法院經審理查明,案涉店鋪的商品詳情頁面載明了商品成分、包裝規(guī)格等中文標識。頁面“購買須知處”載明:“因跨境商品特殊性,跨境商品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換貨,進口稅費由海關依法收取,商品一經清關,稅費無法退還……”頁面“消費者告知書”中載明:“1.你知曉你所購買的商品符合原產地有關質量、安全、衛(wèi)生、環(huán)保、標識等標準或技術規(guī)范要求,但可能與我國標準存在差異,你需自行承擔相關風險。2.你知曉你所購買的商品直接購自境外,可能無中文標簽,你可通過網站查看商品中文電子標簽……”
法院認為,案涉交易模式屬于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模式。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經營者為自境外向境內消費者銷售商品的境外注冊企業(yè)。境內服務商為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接受跨境電商企業(yè)委托為其提供申報、支付、物流、倉儲等服務,具有相應運營資質,直接向海關提供有關支付、物流和倉儲信息,接受海關、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后續(xù)監(jiān)管,承擔相應責任的主體。本案中原告為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內購買人,被告為境內服務商。案涉商品屬于原告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自境外購買。原告以案涉商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為由,主張被告作為經營者、銷售者應向原告返還貨款并承擔賠償責任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提示:
消費者購買境外商品可以通過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和境內電商平臺兩種途徑購買。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是境內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自境外購買商品的消費行為,應適用《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jiān)管有關工作的通知》有關規(guī)定。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按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jiān)管,不執(zhí)行有關商品首次進口許可批件、注冊或備案要求。消費者在購買前應認真、詳細閱讀電商網站上的風險告知書等內容,結合自身風險承擔能力、自身需求,謹慎下單購買。
(編輯:映雪)







鏡頭下的“電療神壇”:科治好騙局十年未涼,老人帶娃入局背后的情感圍獵
假洋膏藥年銷過億元,平臺監(jiān)管不能失靈
AI投資陷阱與維權難,企業(yè)如何防范技術合作騙局
“護眼臺燈”亂象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