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充值打賞案件已成為北京互聯網法院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占比最大的一類。不少平臺通過“游戲+社交”的雙重元素,吸引未成年人的關注,成為未成年人的網絡“新寵”。
一個8歲的小男孩觀看手機游戲直播,主播說打賞火箭可以送跑車,小男孩一晚上打賞了17萬元。開庭時,法官問小男孩,父母掙錢不容易,為什么把錢拿去揮霍?小男孩說,他以為打賞的只是小星星等符號,不知道禮物就是錢。法官又問小男孩家長,為什么不監督孩子玩手機?家長說,自己都控制不住玩手機,哪里還能監督孩子……
5月3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通報未成年人網絡司法保護情況及典型案例。目前,充值打賞案件已成為該院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占比最大的一類。值得關注的是,有的網絡平臺將打賞與社交進行綁定,這種新興社交方式受到未成年人追捧,涉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費亟待管理。
打賞類案件最高標的額達310萬元
未成年人起訴某游戲公司要求退還充值款項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從去年的43件,今年一季度急劇攀升至296件;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當事人占比88.3%,最小的僅4歲;游戲充值類案件的最高標的額是64萬余元,打賞類案件的最高標的額達310萬元,充值打賞類糾紛的平均標的額為8萬余元……
這是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涉網絡消費糾紛的一組數據。“涉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費亟待管理,低齡高額特點突出。”北京互聯網法院副院長趙瑞罡介紹。
除了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社交、網絡購物外,近年來,未成年人的觸網范圍不斷擴大,接觸的網絡服務內容日益多樣。有的未成年人沉迷戀愛交友平臺進行大額充值打賞,此外,不少平臺通過“游戲+社交”的雙重元素,吸引未成年人的關注,成為未成年人的網絡“新寵”。
2024年1月施行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合理限制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日累計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
然而,法官在審判實踐中發現,部分低幼類游戲暗藏高消費項目,并采用滿贈、盲盒等模式誘導高額充值。
“例如,某款在未成年群體中風靡的休閑類游戲,其適齡提示為8+,而游戲虛擬貨幣的充值一次性即可消費數百元,游戲設有充值越多獲贈越多的規則,并以盲盒形式銷售虛擬物品,引導用戶多次消費。”趙瑞罡說。
App包裝成交友平臺誘導充值
趙瑞罡介紹,有的網絡平臺將打賞與社交進行綁定,誘導用戶大額消費,向未成年人傳遞不良交友觀念。
某科技公司開發“連麥”App,這種新興社交方式受到未成年人追捧。2022年,11歲的小華在“連麥”App中兩個月共充值1萬余元,并兌換為平臺禮物分多次贈送給平臺內好友。
小華監護人發現后,訴至法院。科技公司則稱,小華充值的賬號注冊人為小華監護人,無法證明充值行為由小華做出,且兌換的禮物已被全部消耗,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對用戶進行風險提示,公司不應擔責。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科技公司在其運營的“連麥”App中通過打造個性化主題聊天室,吸引用戶在線連麥聊天、唱歌、交友,成為深受年輕人追捧的新型社交App。該App外觀設置為“二次元”風格,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較強吸引力。在聊天室頁面功能按鍵中,“送禮物”按鈕標識顯著,用戶可以輕易發起送禮物,無需進行實名認證,僅在提取禮物收益時才需要實名認證。
該“連麥”App雖然設置了“未成年人模式”,但模式開啟后,一直停留在“未成年人模式”設置界面,無返回、繼續使用等其他選項,只有點擊關閉“未成年人模式”才能繼續使用。
法院認為,該科技公司運營的“連麥”App“未成年人模式”虛假設置,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形同虛設,科技公司應當為未盡到合理管理義務承擔責任。同時,小華的監護人對小華疏于管教,導致小華長時間使用該App,發生多筆充值交易,監護人也存在一定過錯。最后,法院依法判決科技公司退還小華充值部分款項。
給“相戀”主播三個月打賞46萬元
從“幫忙刷禮物上榜”到“最近困難需要渡過難關”,13歲的小峰沒想到,這都是與自己“相戀”的網絡主播預先準備好的誘導打賞話術。短短3個月內,小峰竟為主播打賞46萬余元。
此前,小峰因病在家休養期間,使用家長為其配備的、用于上網課的手機注冊了某科技公司運營的直播平臺賬號,關注了某主播并向其打賞近1萬元。該主播主動聯系小峰,小峰制造了自己已成年的假象,二人言語曖昧。為逃避直播平臺監管,該主播進一步添加小峰微信,在平臺外交流,營造與小峰“網戀”假象。
在“網戀”過程中,主播多次以與其他主播pk熱度,需要打賞等理由讓小峰為其打賞,其間不斷用“我知道你會幫我我才找你的”“這都是你答應我的,畫的餅沒實現”“你打10萬元,平臺抽走4萬元,我返你6萬元,我不賺你的錢”等誘導小峰。
小峰深陷“網戀”的“甜蜜”氛圍中,僅3個月累計向該主播打賞46萬余元。小峰母親稱,該筆費用是小峰父親用于看病的醫藥費,對小峰的打賞支出不同意、不追認,遂將某科技公司和該主播訴至法院。在法院主持下,三方達成調解,科技公司和該主播退回大部分打賞款。
“要規范網絡消費行為,明確相關主體的過錯和責任。”趙瑞罡說,部分家長并未對未成年人網絡沉迷情況進行有效的教育引導和及時的干預限制。
“比如,在某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中,家長不僅為未成年人購買手機設備供其自行使用,并為其開通支付賬戶用于消費。”趙瑞罡舉例說,“在部分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中,家長發現未成年人沉迷游戲大額充值,要求游戲公司退款后,并未及時加強監管,未成年人再次進行游戲充值。”
部分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嚴格履行法定義務同樣值得關注。“有的游戲實名認證流于形式,即便未成年人初次登錄時使用未成年人信息注冊游戲賬號,后續仍然可以通過二次編輯賬號信息輕易變更為成年人賬號。有的社交軟件的未成年人模式形同虛設,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趙瑞罡說。
(編輯:映雪)







鏡頭下的“電療神壇”:科治好騙局十年未涼,老人帶娃入局背后的情感圍獵
假洋膏藥年銷過億元,平臺監管不能失靈
AI投資陷阱與維權難,企業如何防范技術合作騙局
“護眼臺燈”亂象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