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提前上網”暴露裁判文書發布流程漏洞

  來源:北京時間梁千里201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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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新京報報道《79歲非遺傳承人制造“古火”煙花獲刑風波》,河北省趙縣的79歲省級非遺傳承人楊風申因制作民俗表演煙花,被判刑四年六個月。此事引起廣泛爭議,報道稱當事人和律師正在等待二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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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報道《79歲非遺傳承人制造“古火”煙花獲刑風波》,河北省趙縣的79歲省級非遺傳承人楊風申因制作民俗表演煙花,被判刑四年六個月。此事引起廣泛爭議,報道稱當事人和律師正在等待二審結果。

然而許多人發現,該案二審裁定結果已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但當事人楊風申和辯護律師至今未收到裁定書和法院相關通知。新京報記者聯系該案二審審判長張寧。他表示,二審裁定書雖已上傳至中國裁判文書網,但這并非最終判決結果,目前該案還在審理期間。

對此,張寧的解釋是“當時確實是這么考慮判決結果的,所有才有那個裁定書發布出來。”之后他們對此案更慎重一些,對于如何判決他們還要重新考慮和斟酌,因此,他們才沒有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

北京時間“銳評”(微信ID:Btimelun)認為,盡管從法律上看這個“烏龍事件”并無具體的刑事法律后果,但是凸顯了法院系統在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漏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判決宣告方式分成當庭宣判和事后送達兩種,而中國裁判文書網并非法定送達渠道,也就是其并無法律效力,僅相當于法官在正式宣判前的一個草稿,因此也不產生刑事審判結果。

換句話說,即便是法官確實裁定這個結果,如果沒有履行當庭宣判或送達程序,該判決程序上也是違法的,應當被裁定為無效。

而在正式的裁定發布前,法官在內部做一個草稿并不違法,但現在問題是,這個草稿不但外泄,而且被當成了生效判決進行了發布。

其實這份文書的問題遠不止于此,按照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生效判決書應當于7內公布,而按照網站的記錄時間,這份文書的做出是5月22日,上網卻是6月14日,也就是說連這個“烏龍”本身都是違規的。

而在這份文書中,楊風申一會兒被用真名,一會兒又被用楊某指代。而根據上述規定,姓名進行隱名處理的情況只有“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顯然楊風申不屬于其中任何一個,那么這個判決書從內容看也不符合發布規范。而按照規定這應該是由部門負責人審查后報主管副院長審定,不知道這個部門負責人和主管副院長是不是審過。

而這樣一個時間、內容、生效與否全都出問題的判決書竟然發布在全國性質的官方網站上。盡管法官張寧語焉不詳,但可以想見,整個法院裁判文書發布的系統是存在問題的,缺乏一個有效審核機制,就連發布的是不是生效判決都無法確認。

依照最高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或者承擔審判管理職能的其他機構負責本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管理工作;辦案法官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與裁判文書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術處理的規范性負責;人民法院信息技術服務中心負責中國裁判文書網的運行維護和升級完善。

而在楊風申案的這個流程中,第一重有可能失守的是主審法官,他沒有監督或者操作好將生效判決上傳的工作;第二重有可能失守的是所在法院,沒有監督好本院的裁判文書發布工作;第三重有可能失守的就是中國裁判文書網,對各級法院上傳的裁判文書缺乏審核機制或有機制未能嚴格執行,于是導致了這次“烏龍”事件。

那么目前的情況下,雖然說該案的文書發布流程出現問題,但是不應該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不能說文書發布出錯,原來該重判的就輕判,原來該判有罪的就判無罪,反之亦然。

同時應該追究上述三重責任,查找究竟是哪一重問題,并追究具體負責任的行政責任;不管最終判決是否為此文書所載內容,涉事法院都應當向楊風申本人進行道歉,因為此舉畢竟侵犯了他的權利,而如果最后結果于此文書所載內容有較大出入,楊風申則有權利進行索賠了。

(編輯:宇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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