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互聯網已滲透到生活中的點點滴滴,我們所熟悉的借錢方式也發生了變化。只要一個語音或一個電話,別人就可以通過支付寶或微信立馬把借款轉到你的賬上,而且大多數都不會開具借款證明了。
據北京晨報報道,庚女士通過微信借給朋友楊某 1500 元,但在備注上寫了“愛你”二字。日后,當她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還錢時,被告卻稱這筆款是贈與。近日,該案正在通州法院審理中。
人與人之間最基本的信任呢?
庚女士說,今年 6 月,楊某因急用錢,口頭向她借款 1500 元。她出于好心,通過微信向楊某轉賬 1500 元。事后,她要求楊某還款,但對方百般推脫,不予理睬。無奈,庚女士只好訴至法院,要求楊某償還借款 1500 元。
庭審中,楊某辯稱,他與庚女士系朋友關系,雙方感情深厚。庚女士發微信紅包和轉賬時并沒注明借款,并且每個微信紅包和轉賬后面都備注文字“愛你”,所以雙方微信資金往來并不是借貸,而是贈予。楊某認為,庚女士主張雙方系借貸關系沒有事實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小常識
哪些情況下,“微信”能作證?
微信記錄,能不能當證據?對此,法官分析,微信平臺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顯然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范疇,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訴訟中作為證據出現的頻率也越來越高。
但是,微信證據要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并不容易,微信證據要得到采信,須滿足這些條件:
一是要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
如何確認微信使用人的身份,對此,法官說,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對方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二是微信證據的完整性。這涉及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因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例如本案中,應有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鏈,綜合證明借款性質。
三是能達到證明目的。例如本案中在微信借錢時,應備注“借款”“借錢”等字樣。
當然最好的還是:
網友評論
鄭常點兒:還有這么不要臉的?
全民飆車:1500,看破一個人挺值得
冷學長:只要不借錢,我們還是朋友。
大童小星:誰有我慘,借給過親戚,朋友,戰友和同學,都沒有還~至此之后我再也不敢借錢,談錢是真傷!
三思逍遙:沒毛病,這就是愛的代價嘛。
武夢夢 i:然而我納悶的是,為什么給朋友轉錢還備注愛你。
奶爸教數學:如果是男的朋友,備注嫁妝是可以退的。
來源:北京晨報、成都晚報、新浪微博等
(編輯:趙夢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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